【绿色快递】5月刊发表时间:2018-06-01 16:08 【绿色快递】5月刊 一、法律动态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修改 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3次部务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并于2018年4月28日起实施。 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修改名录,一方面强化了涉及环境敏感区项目的管理,另一方面降低了环境影响单一、措施成熟、风险可控项目的环评类别,共对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交通运输、管道运输和仓储业、房地产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食品制造业等11大类35小类项目的环评类别进行了修订。其中,涉及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降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16项;涉及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降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15项;涉及取消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3项。 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等级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降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企业编制环评文件所需时间和费用将大幅度降低,项目审批时限也由60天缩短为30天;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降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企业不必再编制环评文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只需在网上填报登记表即可,大大节省了办事时间和费用。因此,合理降低环评分类管理等级、简化环评工作内容,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也有利于提高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审批效率和管理效能,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本文相关链接:http://www.zhb.gov.cn/gkml/sthjbgw/sthjbl/201804/t20180430_435750.htm) 2、 生态环境部等八部门联合发文引导绿色供应链的创新与运用 日前,生态环境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将构建绿色供应链列为重点任务,引导地方和企业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绿色供应链的构建,将有效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服务和支撑十九大报告明确的重要改革工作。去年10月,国办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要通过大力倡导绿色制造、积极推行绿色流通、建立逆向物流体系等途径,倡导和构建绿色供应链。此次八部门联合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将有效落实该指导意见的要求。 试点包括城市、企业两类主体。试点城市要从四个方面构建绿色供应链:一是深化政府绿色采购,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环保产品、设备和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考核体系;二是建立绿色供应链制度,研究制定重点产业企业绿色供应链构建指南,建立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等制度,依法依规公开供应链全环节的环境违法信息。三是推动环境保护行业发展,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四是推进绿色消费,加大对绿色产品、绿色包装的宣传力度,鼓励开展“快递业+回收业”定向合作,引导崇尚自然、追求健康的消费理念,培育绿色消费市场。 试点企业则要以全过程、全链条、全环节的绿色发展为导向,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环保产品、设备和设施,促进形成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供应链。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积极指导地方环保部门,配合商务部门推行试点,不断总结、提炼地方政府和企业绿色供应链的工作经验,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引导更多地方和企业加快构建绿色供应链,并将健全绿色供应链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 3、生态环境部有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以及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 2018年5月10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 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按照省级督导、市县落实、严厉打击、强化监管的总体要求,落实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任及部门监管责任,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为重点,全面排查,摸清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分类科学处置排查发现的各类固体废物违法倾倒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行为,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和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水平。 通知要求开展固体废物大排查,全面摸排并妥善处置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通知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转移违法犯罪活动,着眼于建立部门和区域联防联控机制。通知要求落实企业和地方责任,推动落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督促地方保障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能力。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从源头上进行环评技术校核,开展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到落实环境执法机构对固体废物日常执法职责,以及加强监管能力和信息化建设,从而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监管体系。 生态环境部将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调度督导,分期分批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作为的,将通过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等机制严肃追责问责。 (本文相关链接:http://www.zhb.gov.cn/gkml/sthjbgw/stbgth/201805/t20180522_440867.htm?COLLCC=3175273104&) 4、 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实施细则发布 2018年5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此实施细则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为基础,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和细化。所谓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培育发展绿色金融组织体系、创新发展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绿色产业拓宽融资渠道、稳妥有序探索建设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加快发展绿色保险、夯实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加强绿色金融对外交流合作、构建绿色金融服务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机制、建立绿色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大保障力度等十个方面。广东省政府将在管理权限、财政、土地、人才、金融创新等方面支持以广州市花都区为核心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各项工作。 (本文相关链接:http://zwgk.gd.gov.cn/006939748/201805/t20180516_765150.html) 二、法律解读 《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16年7月2日通过了修改,并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与原法相比,新《环评法》弱化了项目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修改前的《环评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这一规定试图通过行政审批增强项目环评的强制力。然而,实践中,环评的目的逐渐从改善项目环境质量演化成了“通过审批”,环评沦为建设项目的“买路条、敲门砖”。新《环评法》删去了“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的规定,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环评审批弱化事前、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有助于政府职能正确定位,发挥其宏观调控作用。 此外,新《环评法》还加大了处罚力度。修改前的《环评法》对未批先建违法企业的惩治措施只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以最多20万元的罚款。然而,这样的罚款额度对于动辄投资数十亿甚至上百亿、数百亿元的大型项目来说就是“九牛一毛”。甚至会使企业形成这样一个错误观念:遵纪守法做了环评,可能因未通过审批而不能立项,但企业环评违法,只要缴纳至多20万元的罚款,即能通过审批。对此,新《环评法》大幅度提高了惩罚的限额,增加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有关部门可对建设项目处以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这意味着罚款可达几十万甚至数百万,且企业前期投资也有“打水漂”的风险。 案例分析 案例简介 2012年12月,威海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迁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厂房,该厂房原系某公司为汽车线束生产项目所建,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该市环保局批准。电子公司迁入后开始生产打印机硒鼓等产品。2014年,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对该公司的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未依法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擅自投产。经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市环保局作出责令立即停产停业、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电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该处罚决定。该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环保局的上述处罚决定。 法院观点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二十四、二十五条之规定,电子公司搬迁后,其建设项目地点发生了变化,且其利用涉案厂房生产硒鼓等产品致使原建设项目的性质、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均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该公司擅自投产违法事实清楚,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电子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维持原判。 固法提醒 虽然本案依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在新法中删去了环评文件作为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建设的前提,但新法仍然保留了未经环评行政审批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此外,新法中并未对第二十四条进行修改,即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加大了处罚力度,违反前述报批规定擅自开工的,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可被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至5%的罚款,并可能会被责令恢复原状,损失项目前期的投资。综上,固法建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注意环评文件的报批,在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要素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评估是否需要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以避免遭受巨额罚款和其他责任。 |